(九)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 委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有关业务内容,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接到递交、邮寄、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行政复议机构签收;
(二)在接到行政复议机构送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配合、协助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配合、会同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向本委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有涉及第三人的应当按第三人的数量增加相应份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申请人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还应提供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