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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推进处将项目成果转化资金预安排计划汇总后提交委资金评审小组审议,委资金评审小组按照《办法》和本规定进行评议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实行公示后分期分批下达给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业务处应将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纳入金宏网动态跟踪系统,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协调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转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对给予资金扶持的重大、重点项目,由推进处牵头,会同业务处、法规处、监察室、稽察办等,每年组织开展1-2次实地跟踪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扶持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回收性资金使用管理,对已回收的资金可继续用于扶持成果转化项目。对按期还款的项目单位继续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问责制。进一步明确项目受理、承办、资金安排等环节的责任人,强化项目受理、审查、资金安排责任,将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实际效果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处室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强化市、县发改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市、县发改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对转报的项目均应逐一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将其转报项目的实施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该行政区域或该部门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稽察办、监察室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监督,对稽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按《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管理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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