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发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重点项目中对产业发展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需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需新增投资1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需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确定为重大项目,集中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根据产业优化升级需要,由行业协会、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联合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主要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需求征集和项目成果推介,组织开展技术集成创新的公共服务机构,作为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可纳入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范围。

  平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建安投资等公共服务条件建设。

  第七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安排:

  (一)重大项目补助或贴息100万元以上;

  (二)重点项目补助或贴息50-100万元;

  (三)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补助50-100万元;

  (四)其他项目一般补助20-30万元或贴息30-50万元,但贴息不超过建设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

  第八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实行常年申报,推进处设立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办法》、本规定进行筛查分类及形式要件初审后,送各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业务处应按照《办法》和本规定,采取专家咨询评审、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逐一审理项目。

  进一步改进完善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可采用咨询、联合调研、评审、答辩等形式,对于成果转化项目,专家从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对于平台项目,专家从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定位、建设条件等方面提出意见。专家意见作为资金安排重要参考。

  业务处根据专家咨询评审或实地调研等情况,对于成果转化项目,从产业技术政策、实施方案可行性(含项目承担单位实力)、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含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对每个项目负责任地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平台项目,从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负责任地提出审查意见。业务处提出资金预安排计划送推进处汇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