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处室: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工作,充分发挥其引导带动作用,促进项目成果有效转化,根据《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统一窗口、常年申报、日常审理、分批下达”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份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每年确定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领域项目资金安排应占当年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总量的70%以上。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由本委相关处室提出,推进处汇总,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重点领域中的技术先进成熟、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确定为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二)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先进成熟,能显著提升本省产业技术水平,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经省部级(含授权和委托)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
2、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
3、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4、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或鉴定)的新产品、新品种。
(三)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需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需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需新增投资300万元以上;
(四)实施项目成果转化的企业成长性好,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与筹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