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156号 2005年8月2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境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设计、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以下简称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的税务登记和管理制度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六款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主管地税机关应责成接受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的境内企业形成报告制度,还应要求外国企业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提供其所派来闽的雇员名单,以及他们入境时间和在闽停留时间等有关证明文件,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设立管理台帐和档案,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备、专户专挡。同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从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方面加以监控。项目结束后应要求境外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以便做好清税工作。
二、明确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所涉及的地方税种和对象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境外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地方税种有:相关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相关合同的印花税;相关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所涉及的对象有: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以及接受以上劳务的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明确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涉及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营业税。因此,临时来闽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境外企业应当在我省境内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