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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甬建发〔2009〕55号)


委属各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以及委托代办事项依照本规定实施。
  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被许可人,是指依法获准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监督检查中所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纠正。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抽样检查、实地检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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