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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一)规范会务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召开会议,会议地点应在本行政区以内,原则上不安排在当地风景名胜区(确因工作需要在这些地方召开会议的,须按要求上报批准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公款旅游活动。

  (二)规范教育参观活动

  各级工商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学习参观活动,应有明确主题和具体计划。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就近安排。确需去外地的,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且围绕学习参观的主题组织安排活动,不得借机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活动地点进行旅游。

  (三)规范外出学习考察

  各级局组织业务或综合工作的外出参观考察,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认真规范。(1)在出去之前应有经过批准的学习考察计划。内容包括:学习考察的目的和课题;学习考察的人员;学习考察线路、地点;起始时间、天数;经费的预算及来源。(2)学习考察中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对不按照批准的学习考察计划执行的以违纪处理;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计划时须请示并获得批准。(3)学习考察结束后,要汇报结果并提交书面报告。学习考察的成果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共享并接受监督。

  (四)规范干部因公出国(境)

  干部出国(境)考察或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计划报批制度和任务审批制度。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全民节约、压缩各项公务支出全力支援抗震救灾的指示和省委要求,省局从今年10月份起,已经暂停全省工商系统各种类型的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同时规定各市(州)局一律不得自行组团出国。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解冻进入常态后,各级局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中办发[2008]9号和省委川委办[2008]14号文件的规定。对通过省局审批的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抓好行前教育,严格执行出国(境)人员经费使用标准,厉行节约,严禁超标准住宿和变相旅游。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审批程序及要求,执行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干部因公出国(境)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06〕132号)的规定。全省工商系统干部职工参加旅行社渠道的出国(境)旅游,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自费旅游”的意见,其旅游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报销。

  三、完善外出公务活动的预算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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