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川工商办〔2008〕235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相继作出制止公款旅游的专项工作部署,9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又下发了《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工商办字〔2008〕202号),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禁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公款旅游。为了切实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现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重申制止公款旅游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及
国家工商总局对制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十二”个严禁:
(一)严禁以公务活动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借公务活动之机绕道风景名胜区旅游;
(二)严禁假借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三)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把到旅游风景点游览作为会议内容进行安排;
(四)严禁把安排公款旅游作为对干部的工作奖励和福利待遇;
(五)严禁用公款组织集体旅游和利用公休日、节假日用公款安排或使用公车的旅游、度假活动;
(六)严禁借休假和探亲之机公款旅游;
(七)严禁借外出执行公务的机会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旅游或度假;
(八)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
(九)严禁以公务为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十)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通过旅游渠道办理手续公款出国(境);
(十一)严禁在因公出国(境)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增加出访天数;
(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和职权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有关部门、企业及监管服务对象以变相形式资助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二、加强对外出公务活动的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