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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武劳社〔2008〕8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精神,依法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学校审批管理职责和设置标准
  (一)按照武发[2008]17号文件 “依法充分授权、责任权利财力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原则,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职责。
  1、对从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2、已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从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校名、地址、专业、举办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根据本地区人口、职业教育资源、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本着便民、高效、优质的原则,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开展审批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行政许可决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许可范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超越许可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等开展办学活动。
  二、完善学校审批工作制度和程序
  (三)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行政许可制度,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评估小组,制定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建立专门的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完善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期限和申办材料等应向社会公开。
  (四)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后,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新申报学校的拟用学校名称、申办者信息、办学地址等基本情况,核实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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