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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8〕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已经 2008年12月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进入海口的航空航线,进一步推动航空旅游客源的增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根据《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开航线是指航空公司或者包机商新开通飞抵海口且上一年度其它航空公司未开通过飞抵海口的航线(包含经停航线)。
  本办法所称原有航线是指除新开航线以外的所有航线。
  本办法所称原有航线新增客源是指以上一年度各航空公司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经营航线的进港航班量及旅客量为基数,在航空公司原有航线进港航班量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航班量且每周不低于 4个航班的前提下,总进港旅客量超过上一年度的部分为新增客源。
  本办法所称包机商是指对某航线整架飞机的所有客座予以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承包期不少于 3个月。
  第三条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对飞抵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的航空公司和包机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金按原有航线新增客源进港人数、新开航线或包机(整架包机)进港人数计算。包机奖励仅限于新开航线,对包机商给予奖励后不再对包机所属的航空公司重复奖励。
  第五条 对国际航线(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奖励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航空公司执飞国际及港澳台原有航线新增进港客源按每人 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执飞新开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进港客源,洲际航班按每人 7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亚洲地区航班按每人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国内航线的奖励按下列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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