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住房房源筹集及储备情况,编制实物配租方案及计划,做好报批及公布实施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二)申请人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按批准配租住房的房型、面积及评分高低顺序等选定住房;
(三)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申请人持该通知书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对前款第(三)项规定,可按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由房屋产权人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者经房屋产权人委托,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照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及公布的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核定。
对于低保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家庭,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收取。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核准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服从配租住房安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廉租住房配租,区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七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三十三条 对经核准确认具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现租住本市、区直管公房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人,可向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房租金核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三)申请人持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公房租赁协议,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办理住房租金核减手续,核减租金部分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房租金,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