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本市、区直管公房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租方法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现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申请变更并经批准获得其他保障方式的,应当终止原享受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 3年)以上;
(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每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及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购的普通住房;
(二)市、区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中可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