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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12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内需、保增长、促振兴”的目标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一批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同时,调整、取消部分收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质监部门下列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检定二级3000kg非自动秤(L-005-0163,现文件中器具序号,下同),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l00元,降低为加收60元;
  2.检定三、四级3t机械秤(L-005-0163),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50元,降低为加收30元;
  3.检定电子皮带秤(L-010-0168),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1960元降低为l800元;测量范围l000一6000t/h的,由每台2940元降低为2700元;测量范围≥6000th的,由每台3500元降低为3200元;
  4.检定电子吊钩秤(L-010-0169),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
  5.检定液相色谱仪(WH-026-0710),由每台2000元降低为l800元;
  6.检定气相色谱仪(WH-026-0711),由每台l700元降低为1500元;
  7.检定三相标准电能表(D-071-0393),由每点90元降低为70元;
  8.检定电子秒表(SP-016-0552),由每台280元降低为240元;
  9.检定标准电池(D-001-0323),由每支380元降低为350元;
  10.检定钢卷尺(C-025-0025),由每支80元降低为70元。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环保部门的环境 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各项(七大类112项)收费标准全部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l0%执行。
  三、调整、取消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相关规定:
  1.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关于电梯定期检验收费“5层以上每增加l层加收l0%、每增加1个贯通门层站加收l0%”的规定,调整为8层以上按上述规定加收。
  2.取消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关于特种设备单项检验的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
  3.取消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关于“到市区以外检验时,确因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其交通费用由被检验单位负担”的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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