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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辽经电力〔2009〕38号)


各市经委,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辽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政府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要求,决定今年4月份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经委、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积极、扎实做好宣传月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前两年宣传月开展情况和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达到提高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积极性,达到电力设施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
  各级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在宣传月期间,要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各种有效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二是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先进典型。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全省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大、范围广、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探索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效途径,开创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活动时间、内容:时间:4月1日-4月30日。内容: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知、通告和有关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典型案例;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及保护电力设施常识等内容。各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将宣传工作与侦破被盗、破坏案件、清理整顿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违法种植超高树木、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站点、金属熔炼厂等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宣传舆论效果。
  三、各市经委、供电公司要会同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应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地区、多发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违法种植超高树木地区,道路施工和建筑工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区域,农村的中小学校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为本次宣传工作的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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