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尤其是对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牵涉范围较广、跨区域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实行联合调查处理,并指定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组织专题工作小组,逐案落实调处解决措施。
5、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镇、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主管政法工作的镇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司法所、综治、派出所、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村调委会主任组成。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成员包括治保主任、各村(居)民小组长等。在村(居)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
6、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凡300人以上正常经营的国有厂矿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具体按《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7]250号)要求落实。
7、积极探索和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广泛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的边界矛盾纠纷联合调处组织协调机构和调处网络。同时抓好城市物业管理纠纷调委会的建设。
三、创新和完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8、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10天定期开展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地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9、建立健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各地人民调解组织要密切掌握社情民意,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
1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间纠纷调处工作。
11、构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积极探索构建一个与民情日记、民忧档案、民声热线相结合,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
12、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相衔接机制。在矛盾纠纷比较多的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推行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诉讼内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