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按照“三审核”(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两公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的要求,健全申购、审批、公示、轮候程序,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完善销售方式,同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出售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不回购的,购房者可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开展市属“退出”企业职工住房解困工作
为做好市属企业“退出”(包含转制、清算、关闭、破产、整体转让等形式)后职工住房解困工作,在市属企业“退出”后,其未房改职工住房由市“双退办”牵头协调,组织企业(清算组)、托管单位及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开展调查核实、造册登记等工作,按照“摸清情况,提出方案,会议审定,适时移交”的原则,分期分批办理移交,纳入直管公房体系规范管理。住房移交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视住户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统筹安排开展解困工作。
五、加快破危直管公房的改造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