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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不合格的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施工图修改备案

  一、登记内容

  对施工图修改进行备案审查。仅限于建筑物位置、立面、平面、层数、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轻微或局部变更,若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技术指标变更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每个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修改备案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四、登记条件

  (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立面、平面、层数、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

  (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

  (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

  (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已办理房地产预售,涉及专有部分变更的,须征得受到变更影响的买受人书面同意;涉及共有部分变更的,须征得全体买受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七)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八)已办理房地产预售,涉及专有部分变更的,须提供受到变更影响的买受人书面同意文书;涉及共有部分变更的,须提供全体买受人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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