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不合格的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施工图修改备案
一、登记内容
对施工图修改进行备案审查。仅限于建筑物位置、立面、平面、层数、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轻微或局部变更,若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技术指标变更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设定依据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
五十六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每个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修改备案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四、登记条件
(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立面、平面、层数、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
(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
(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
(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已办理房地产预售,涉及专有部分变更的,须征得受到变更影响的买受人书面同意;涉及共有部分变更的,须征得全体买受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发布)第
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九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七)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八)已办理房地产预售,涉及专有部分变更的,须提供受到变更影响的买受人书面同意文书;涉及共有部分变更的,须提供全体买受人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
三十九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