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管线接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3.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方案图;
4、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5.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市政管线接口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需要共同提交的有: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政管线接口的还需提交: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4.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开设路口的还需提交:
1.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路口设计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4.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申请表(含开设路口、市政管线接口)》,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开设永久路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开设临时路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后方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警、城管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路口开设审批后方可到交警、城管、交通部门申请开设路口施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一、登记内容
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三条;
(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令第82号)第
四条;
(三)《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4〕61号);
(四)《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深规〔2006〕44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