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市政管线接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3.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方案图;

  4、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5.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市政管线接口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需要共同提交的有: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政管线接口的还需提交: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4.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开设路口的还需提交:

  1.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路口设计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原件);

  4.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申请表(含开设路口、市政管线接口)》,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开设永久路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开设临时路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后方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警、城管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路口开设审批后方可到交警、城管、交通部门申请开设路口施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一、登记内容

  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令第82号)第四条

  (三)《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4〕61号);

  (四)《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深规〔2006〕44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