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是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重要依据之一。改造专项规划未经审查通过,不得进行城中村改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核准
一、审批内容
对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进行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第十九条;
(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第
三条、第
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属《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规定的改造范围;
(二)符合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关于改造布局的规定;
(三)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关于改造规模的规定;
(四)改造总用地规模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关要求,项目改造区位符合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
七条;《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第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经区政府同意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原件1份);
(四)列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包括用地规模、改造模式、拆建建筑面积等)(原件1份)。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
七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全面改造项目计划表》、《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综合整治项目计划表》或《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规划编制项目计划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
七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纳入《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文本;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文本,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均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经核准的,纳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方可予以实施。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中村改造项目使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核准
一、审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