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
六条、第
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
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
(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六)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资料。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
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般地区的城市雕塑由市规划局审批,重要景观区、城市门户区、城市中心区的城市雕塑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批。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雕塑建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
一、审批内容
对土地使用权人编制的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条;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设计单位资质符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设计成果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布局原则、技术标准、开发强度、公共配套等方面要求;
(四)涉及环境保护、消防、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的,取得了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批准意见;
(五)申请人为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六)制定了空间控制总图;
(七)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设计方案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