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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十六)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政策、场地支持,重点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种植养殖、特色农业及农村服务业等。

  (五十七)鼓励劳务输出。继续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对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埠外境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强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县乡级政府要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批量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公司的作用,做好岗位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五十八)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跟踪我市就业、失业动态,分析掌握就业、失业形势变化和走势,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失业预警监测。一是实行预警监测月报制度。采取重点调查方式对我市在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具有规模性、代表性、特征性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产生的减薪、待岗、裁员等情况。二是实行规模性裁员周报制度。对规模性裁员进行报告登记,动态掌握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情况。三是实行失业率季报制度。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每季确定我市调查失业率。四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分析报告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监测,实行职业供求分析月报制度,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分析状况。五是建立预防规模性失业应急机制。各区、县(市)、开发区是预防和处理规模性失业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工作预案。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安、信访、国资委、经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及时发现、预防和控制规模性失业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确需裁员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人员流量、流速的控制。

  通过月报、周报、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职业供求状况来综合研判我市经济波动期内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劳动力供求趋势,掌握我市失业的总体态势,为预防和调控失业、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提供依据,为制定相关的就业和经济政策提供参考。

  (五十九)严格控制企业规模性裁员。一是对出现规模裁员趋向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根据失业预警预报的数据,加强对关闭停产企业以及拟裁员企业重点跟踪。国有企业原则上在2009年底前不允许直接裁员。二是严格规范企业裁员程序。企业裁员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如企业裁员方案和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不能进入裁员程序。对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积极稳妥做好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严格履行企业改制程序,原则上要求改制后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80%,尽量减少改制裁员。

  (六十)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一是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点解决好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问题,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可由乡镇政府在核定的乡镇行政或事业编制内自行解决,各级财政要筹集资金支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和联网工作。为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利用省下达我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指标,实施“一个乡镇两名劳动保障协理员”计划。二是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失业登记等“一站式”就业服务。三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对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者做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服务,按照所学专业、技能分门别类做好人才储备,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做好人职匹配。四是创新招聘洽谈会方式。按行业、专业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特别是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用人单位到校园发布招聘信息,实行岗位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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