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3年。
(三十)鼓励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的残疾人企业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税政策和社保补贴政策不兼得),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三十一)鼓励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年退税总额低于企业为其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其企业缴纳部分的差额,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三十二)鼓励企业吸纳依法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就业。企业吸纳持《就业援助证》的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承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破产企业职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六、鼓励个人自主创业
(三十三)扩大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三十四)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场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各区县(市)、开发区应新建或充分利用原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无偿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2009年底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各区、县(市)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5户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五)扩大创业融资渠道。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将小额贷款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凡是个人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三十六)延长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对通过典当融资且到期偿还当金确有困难的创业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典当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可在半年基础上延期1年。
(三十七)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