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5号)
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发票代码
行业代码
| 种类代码
| 发票名称
| 版面金额
| 文字
| 联次
|
3
| 051
|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无(机外票)
| 中文
| 2联
|
3
| 052
|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无(机外票)
| 中文
| 1联
|
3
| 053
|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无(卷式票)
| 中文
| 1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