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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

  (五)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基本模式。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县(市、区)行政部门按基金运营收益率或按广东省有关部门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记账定期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从政府公布征地之日时年满16周岁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以下各种途径: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由村集体统一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二)村集体按比例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集体承担部分由国土部门先从征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和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足额预存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当地政府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0%计提,该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在征地时计提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足部分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首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负担,集体按个人缴费额补助100%。对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户的夫妻双方提高到110%,具体由村集体与村民代表协商决定,对不足补助的,可按实际收益由集体另定。

  各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的标准对参保个人进行补贴,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对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户的夫妻双方,政府每月按财政补贴标准的5%再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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