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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韶府[2008]59号)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颁发<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1]127号)以及《关于韶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韶府办[2008]32号)精神,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08年1月1日起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现就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度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比例差额缴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三、征收程序

  (一)年审制度。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为残疾人用工年审手续办理时间,各用人单位需在此期间携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等相关资料,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到市残联所属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大厅统一办理,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到当地残联办理,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费时间。2008年的征收期为9月15日至12月31日,自2009年起,每年的征收期为5月1日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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