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己经十二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
第五条 韶关市户籍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韶关市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书证,享受半票进入各风景区、旅游景点。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并提供免费体检。
(四)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