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质押业务,改变中小企业非固定资产难以在银行质押获得贷款的现状,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行业的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各职能部门任成员的韶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金融办、财政、工商、公安、司法、国土、国税、地税、建设、林业、人行韶关中支、银监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其中,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市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人行韶关中支、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的设立、运作、风险防范、监控和化解工作;公安、司法、国土、工商、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国税、地税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为担保机构的设立、运作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和监管;金融办、银监分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担保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制度;人行韶关中支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会同市金融办、工商、公安、国税、地税、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我市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二)正视差距,提高认识。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我省相对滞后,与其他山区城市相比也有相当的差距。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意义,正视现状,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与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研究和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
(三)加大宣传,规范管理。大力宣传国家、省、市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办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行为,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韶关中支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等相关资料的管理制度。
(四)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发展创造条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