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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四)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本级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使用效益,使其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根据《韶关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04〕2号)精神,韶关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鼓励、扶持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并逐步增加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政府可出资设立或参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和每年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补助。探索对与担保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给予风险补助或奖励的激励机制(以上措施由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同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报国家、省财政扶持资金做好服务工作。

  (五)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鼓励已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鼓励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和外地投资者在我市新设立担保机构并大力开展贷款担保业务,鼓励同质行业有实力的企业牵头联合组成担保公司,促进同业信用担保良性运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

  (六)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服务部门、中省驻韶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各项政策支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与风险防范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本地金融机构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其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适当降低担保贷款保证金、简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四、营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良好发展的外部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5〕849号)精神,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手续,并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效率,为其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各级民营企业投诉受理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处理影响担保机构正常运作的问题,为其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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