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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参股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参股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出资设立,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其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按《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与自律。协会根据国家、省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担保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切实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为核心,积极开展我市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将多方面的非银行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健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三、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做好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有关服务工作。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税务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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