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67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外部宣传辅导和内部学习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工商管理、国税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工商登记、社团登记等注册登记信息,及时掌握新增企业情况,准确认定新增企业征管归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