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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33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如有发现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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