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两岸直航闽台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77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海峡两岸“大三通”已全面启动,我省的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八个港口被确定为对台开放的海运直航港口。为了服务两岸“大三通”,现对闽台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明确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
二、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两岸船舶运输收入对台支付免征营业税证明,比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办[2002]11号)规定执行。对我省直航船舶运输公司提交办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