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管员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后,组织税管员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税管员入户调查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所有项目,并做好调查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2、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根据税管员的调查记录和审核意见,提出鉴定意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再组织实地调查核实,并可延长鉴定工作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复核认定、下达通知书。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必要时,可以再组织实地调查核实,并可延长鉴定工作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复核、认定工作完成后逐户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公示定额、定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分类逐户公示定额、定率。
第十八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税所得率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三)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年度应税收入额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应税所得率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三)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按确定的应纳所得税额预缴,当年以前月(季)份预缴少缴或多缴的税款在以后月(季)份补抵。纳税人当月(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将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在“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将以前月(季)份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写在“已预缴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
(四)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应纳税额(或按实际经营额,成本费用支出额依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对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申报实际应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直接将税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临时性(如财产转让、接受捐赠、获得财政拨款等)的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一般情况下并入主营业务进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