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促进河砂有计划、有序开采,根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0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落实部门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提高思想认识。
1、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河砂资源的开采利用必须服从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的需要,必须以不危害通航环境、两岸堤防以及跨河、拦河和临河建筑物的安全为前提,努力实现有效维持河势稳定,维护河流健康,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促进人水和谐,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河道采砂管理是事关沿河两岸和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务必要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加强对滥采乱挖河砂的危害性和合理开采河砂重要性的专题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民众对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使《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深入人心。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市、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把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纳入地方防洪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人同时是河道采砂安全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建立河道采砂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