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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九月十日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府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信息中心、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会同本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保密组织、法制机构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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