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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粪便清运排放管理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粪便清运排放管理的通告
(韶府[2008]69号)


  为加快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提高我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有效防止粪便乱排放,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市区粪便清运和排放管理的措施通告如下:

  一、从事市区粪便清运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经营性服务资质认定,取得经营性服务资质认定书后方可从事粪便收集运输服务。

  二、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从事粪便清运业务经营者的资格的合法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排放途径等进行检查监督。

  三、有合法资格的粪便清运经营者的资料定期在“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网”公布。委托人可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查询有经营资格并备案的经营者承接粪便清运业务。

  四、为确保厕所化粪池的处理效果,应每季度对化粪池清渣一次。环卫公厕的粪渣由区环卫所负责清运,其他公厕(包括单位办公楼、单位住宅、物业小区、市场和宾馆酒楼的厕所等)的粪渣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运。

  五、粪便清运经营者应将粪便排放至指定的接纳处理机构韶关市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地址:浈江区东郊黄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接纳方每接收一车粪便应向排放方提供回条以备核查,保存备查时间为3个月。

  六、在不影响城市卫生前提下,作为有机肥料排放的,必须征得土地使用者及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并将回条(记录农田、绿化工程等有机肥料使用者的地址、联系电话、签名)在一个月内送至韶关市粪便无害化处理厂。

  七、不得向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外的任何场所排放粪便。在卫生防疫部门公布的严重传染疾病流行期间,严禁将粪便作为有机肥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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