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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关于韶关市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的岗位信息和就业信息均不得包括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九条 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方应对所发布的信息质量承担责任。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把好就业信息和岗位信息发布的质量关;严禁发布虚假、过期和无效的信息。

  第十条 就业信息与岗位信息录入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的就业信息与岗位信息应在城镇失业人员与农村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登记求职与招聘信息的当天内录入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全市共享。采集上网的岗位信息,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验证后发布。岗位信息原则上实行当天提交当天审结,并作发布、退回修改、完成或作废的处理,整个过程最迟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除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信息录入、上网工作的管理,专人专机,确保录入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和网络的安全性。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在使用岗位信息时,须通过网络系统打印《职业介绍推荐信》,以确保岗位信息动态变化的准确性和推荐求职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各用人单位提供新增岗位信息,凡按规定报送岗位信息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A级守法诚信单位评比中给予适当加分,并对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购买岗位信息机制,由同级政府按采集岗位信息量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是:普工类5元/个,技工类20元/个,管理类30元/个,按当年实际已招用工的岗位数计算,由企业直接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市财政审核后拨付给企业。所需资金列入同级城镇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 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用人单位委托招工登记表
  2、韶关市用人单位岗位申报与招工录用情况管理台帐
  3、韶关市_____县(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信息管理台帐
  4、韶关市_____县(市、区)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管理台帐

  附件1:
  用人单位委托招工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工商登记号

 

联系人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传真号码

 

所属行业

 

详细地址

 

招聘岗位

人数

性别

年龄

户口   要求

学历/专业

待  遇

食宿   情况

人员要求



  附件2:
  韶关市用人单位岗位申报与招工录用情况管理台帐

填报单位: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岗位工种

用工需求人数

招工录用情况

年末职工人数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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