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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韶府[2008]7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要求,我市定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目的:通过全面调查摸清我市经济家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为谋划我市科学发展、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打造粤北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全面、系统、准确的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下称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内容:单位的名称、经营办公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水资源及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信息化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从业人员、经营活动等。

  四、单位清查摸底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至12月,单位普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1月至4月。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届时,全市各地的普查员将佩戴省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持有关宣传资料及表格上门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请社会各界密切配合。

  五、韶关市人民政府成立韶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六、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普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本通告的有关要求,准备好财务报表、劳资帐表、业务帐表、有关凭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积极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违反法规者,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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