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08〕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特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04年调整以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和各地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日益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我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切实保障我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月人均标准由原来不低于18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月人均标准从不低于130元提高到不低于15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