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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韶关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改变用途报批制度。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捐赠人与受赠单位有特别约定外,侨捐项目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和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各受赠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和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要求,切实加强与捐赠者联系,积极主动向捐赠者报告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宣传侨捐项目意义的社会效应情况,通过加强联络,不断密切受赠单位与捐赠人的感情。

  五、审核备案制度。接受侨捐项目后,受赠单位要对侨捐款(物)逐一登记和造册,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县(市、区)的侨务部门备案。侨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县(市、区)的侨务部门申报确认。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报废的侨捐项目,应先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然后由责任单位报市、县(市、区)侨务部门审核和备案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侨捐项目实行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各地侨务部门要对辖区内接受侨捐款物的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进行规范编号,并及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和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并按规定时间通过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七、年度检查制度。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各级侨务部门每年应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侨务部门将协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提交司法部门查处。

  八、公示制度。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后,各地要将侨捐项目的有关管理、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增加捐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受赠单位还应定期每年对侨捐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侨务部门,自觉接受“三方监督”(即社会监督、捐赠人监督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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