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韶关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8〕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外事侨务局关于《韶关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监督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事侨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六日
市外事侨务局韶关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侨捐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更好地激励华侨、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热情,防止和杜绝违反有关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法规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发挥侨捐项目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
《捐赠法》)、《广东省华侨捐赠举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一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工作协调、跟踪和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制度、职责和任务,统筹和协调做好当地的侨捐监管工作。凡是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具体工作统一归口由当地侨务部门负责审批、督导和监管。
二、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按照《办法》中第四条:“华侨捐赠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的规定,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所在市、县(市、区)侨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受赠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侨务部门为另一方。在侨捐项目报建前,应将项目建设规划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侨务部门汇报,征求意见;项目建成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护制度。侨务部门对侨捐项目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应协同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