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韶关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韶关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护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民政部门下拨的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及救灾捐赠款。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款购买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和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三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于下列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加工、采购及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捐赠款物除适用于前款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其它救灾项目。
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及时公开和到户到人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救灾款物的下拨、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救灾生活补助包括新灾应急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
新灾应急救济资金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时,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灾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冬令(当年12月至下年2月底)和春荒(当年3至7月)期间灾民口粮、衣被、取暖和伤病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