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意竞买人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挂牌公告的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挂牌交易方案经批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土地交易机构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挂牌地块设有底价的,应当在挂牌交易方案中说明,挂牌期间主持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二)有意竞买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竞买资料,土地交易机构应对有意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接受监督人的监督和公证员的公证。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六)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竞价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提交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四)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五)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主持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第五十条 挂牌截止时间应当由主持人宣布。设有底价的,委托人应当在挂牌截止30分钟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主持人,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竞买人应当列席挂牌现场,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第五十一条 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申请竞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一)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并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二)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交易不成交。
第五十二条 在挂牌截止时间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申请现场应价的,即转为现场竞价。
第五十三条 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
(二)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三)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