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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或拍卖师的主持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会参与竞买的主体不得少于三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达到最低竞买人数的,应当终止拍卖活动,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转换为招标、挂牌及网上交易方式。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交易机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竞买登记时间,竞买登记时间应在拍卖会开始前,且不少于10分钟。

  在竞买登记时间内,有意竞买人自行准备竞买登记资料,并一次性密封提交。

  第三十五条 有意竞买人必须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一)竞买申请书原件(必须清楚列明竞买登记单位名称和代理人;以单位名义申请购买的,竞买人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个人须签名并加印指模);

  (二)履约保证金转帐凭证原件(银行已盖章);

  (三)代表竞买人现场举牌应价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竞买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其他需提交资料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有意竞买人应当对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及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有意竞买人提交资料后,不能通过补交或补正资料的方式参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有意竞买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提交复核申请,由监督人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机构对符合资格的有意竞买人发给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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