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书;
(二)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六)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应由评标小组综合评分。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