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收入下降的,符合租住廉租房或相应保障条件的,可按廉租房管理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金减免,经批准后,按相应的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廉租或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相应的租金优惠,从次月起按规定租金标准计租或退出。
第十六条 柴房、单车房、车库统一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于每月20日前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到辖区房管站或银行网点缴纳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租金和滞纳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取后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直管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改造与建设。
第十八条 每一家庭只能承租一套直管公有住房,同一家庭同时租住多套直管公有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承租,其余的必须退出。
第十九条 已领取政府及单位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按廉租住户及低收入家庭标准承租直管公有住房。
第二十条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期原则为三年,享受租金补助的承租人租赁合同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当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重新公示后,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期未满的承租人可按以下程序退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申报。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直管公有住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直管公有住房,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