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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一)《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市区的应当提供派出所证明;

  (三)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属于残疾、抚恤优待对象、低保家庭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建设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发放《直管公房申请批准书》和轮候号码。

  第八条 在有可供安排的直管公有住房的情况下,申请人持《直管公房申请批准书》和轮候号码,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住房分配安置手续,签订《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 直管公有住房住户的拆迁安置,应当坚持“先搬迁先安置”的原则,按照搬迁时间顺序(同一时间的按抽签形式)实施安置。

  第十条 不同收入水平的承租对象统一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基数计租。符合廉租条件的住户,按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租;抚恤对象家庭,政府补助40%,承租人实缴60%。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与实际居住人不相符的,不论其收入标准高低,均按市场平均租金计租,市场平均租金低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计租。

  第十二条 原承租住户中,已购买商品房或拥有超过解困面积标准的其他住房的,不论其收入情况,均按市场平均租金计租,市场平均租金低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计租。

  第十三条 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安置,安置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3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超过3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一律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50%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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