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直管公有住房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住有所居”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已纳入市建设局(房管局,下同)统管的政府公有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统管的经租房产、代管房产及托管房产,接管的市属“退出”企业的非房改住房和接受捐赠的住房等。
第三条 韶关市建设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建设、分配安置、维护、租金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租赁新建及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持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没有固定居所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
住房困难的低保、抚恤优待对象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五条 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实名制。申请时应当共同指定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引进本科以上人才除外)。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市区的应当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
第六条 申请直管公有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