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使用重点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用人单位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4、扶持残疾人开办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贴息;
5、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
6、为残疾人就业购买社区性、公益性和特种岗位及设施。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
1、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区市县以上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2、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专、技校及职业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5、用于提高残疾人自身就业能力的康复训练经费补助;
6、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下岗失业、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补助。
(三)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1、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以及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的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补助;
2、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交费资助和医疗救助;
3、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补助;
4、对无业重残者给予生活救助,对因病及其它原因引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个体劳动者的参保费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