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扶助条件的残疾人平等享有使用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的筹集及分配
第五条 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
(二)保障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三)保障金的滞纳金收入;
(四)上级专项拨款;
(五)社会专项捐赠;
(六)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全部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由市县两级使用。市级保障金主要用于全市性政策的实施,部分用于调剂基金;区市县级保障金用于本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保障金的市县两级分成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级财政将采取下达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将保障金拨付至各区市县。
第三章 保障金的使用
第十条 保障金不得用于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开支,只能用于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二)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专项经费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